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原 告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