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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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