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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原   告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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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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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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