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力電能有限公司、楊凱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宋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