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 原告
-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凱安
- 訴訟代理人
- 宋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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