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宋雲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訴訟代理人 邱繼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秀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