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原 告 李唐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