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 原告
-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蘇盈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名顯、邱友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