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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盈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名顯、邱友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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