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宋健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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