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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原告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訴訟代理人
鄭閎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畯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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