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陳玉惠、楊畯驛
- 原告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 被告弘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訴訟代理人 鄭閎中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畯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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