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童來好

  • 原告
    周凌玉
  • 被告
    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周凌玉 被 告 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郭倢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