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訴訟代理人
- 柯奕妘
- 被告
- 宇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8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