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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吳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聰禮
被告
周茂中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號判決,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政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亦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 號判決所載。惟本院前開之判決,漏未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予以補充,爰依職權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為補充判決。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政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補充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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