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李祥豪
- 相對人
- 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403367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而依其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