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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 原告
    謝成龍
  • 被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 原 告 謝成龍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依卷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司促卷第10頁),可知被告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而非位於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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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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