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童來好
- 當事人黃金發即順福服裝企業社、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金發即順福服裝企業社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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