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 原告
- 蔡明文
- 被告
- 昊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