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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協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協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所載「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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