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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協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所載「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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