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被告
-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協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所載「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