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6號
- 上訴人
-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遲玉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和即陳伯傑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和即陳伯傑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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