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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陳谷鴻

  • 當事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和即陳伯傑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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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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