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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葉淑儀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詹惠森
被上訴人
哇達自造科技教育有限公司即哇達自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楊翔文
被上訴人
黃郁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時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迄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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