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德
- 被 告
- 吳永杉即陽光企業社
- 吳昀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20行中,主文欄內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及「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及「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