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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侯明正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吳永杉即陽光企業社
吳昀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20行中,主文欄內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及「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及「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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