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優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吉優特公司)等間
本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反訴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起訴。
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駁回其以反訴請求被上
訴人吉優特公司返還訂金新臺幣(下同)226,832元之聲明,並
於上訴時將原請求之訂金226,832元擴張為496,944元,擴張請求
之金額為270,112元(496,944元-226,832元=270,112元),此外
另追加請求246,124元(尚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則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226,832元,而上訴後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6,2
36元,合計為743,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