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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黃鈺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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