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黃鈺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新芳良
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鄭文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2,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