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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新芳良

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鄭文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2,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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