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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楊祥輝
被告
蔡明璋即蔡明璋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於民國110年2月25日以書狀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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