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張家瑛
- 當事人吳惠猛、林良欽、賢順物流有限公司、林冠伶即鴻一實業社、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吳惠猛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李宜靜律師 被 告 林良欽 賢順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家程 被 告 林冠伶即鴻一實業社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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