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張其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