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 原告
- 張其玲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忠律師
- 被告
-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