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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張其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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