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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被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為查明確認原告之繼承人及相關事實,爰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原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由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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