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培訓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喨鈞股份有限公司、張皓鈞、陳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被上訴人 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