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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培訓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 上訴人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被上訴人 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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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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