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薛雅娟、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薛雅娟 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浩亞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