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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 原告
    薛雅娟
  • 被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薛雅娟 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浩亞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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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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