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愛意爾有限公司、林茂昌、丁玥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愛意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告 丁玥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2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