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莊佩賢、郭維義即發展五金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莊佩賢 相 對 人 郭維義即發展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