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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莊佩賢
相對人
郭維義即發展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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