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培訓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 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喨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