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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吳宗保
被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張耀文

蘇致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費用(原告請求項目包含醫療補償費70,680元、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看護費用6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共計新臺幣(下同)45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上開規定,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為暫免徵收部分,本件薪資補償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4元(計算式:1,220元×2/3=81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46元(計算式:4,960元-814元-1,000元=3,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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