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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吳宗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律師
被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輝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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