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育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育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諺即泉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946元(含資遣費58,483元、加班費71,223元、失 業給付差額36,640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9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2,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中之資遣費、加班費部分,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計算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835 元(計算式:2,760-【58483+71223】/257946 ×2,760 ×2/3 ≒18 35)。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