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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嘉容

原告
陳育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諺即泉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946元(含資遣費58,483元、加班費71,223元、失業給付差額36,640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9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2,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中之資遣費、加班費部分,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計算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835元(計算式:2,760-【58483+71223】/257946 ×2,760 ×2/3 ≒1835)。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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