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玄、李○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陳○玄(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芳(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