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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淑惠王淑惠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被告
宇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8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洪凌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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