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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銘為原告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秀珠,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冠銘,有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陳秀珠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陳冠銘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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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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