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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冠銘為原告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秀珠,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冠銘,有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陳秀珠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陳冠銘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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