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號
- 原告
- 吳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聰禮
- 被告
- 周茂中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號判決,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政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亦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2060 號判決所載。惟本院前開之判決,漏未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予以補充,爰依職權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為補充判決。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政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