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于玄、李怡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于玄 法定代理人 李怡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言詞辯論過程及筆錄內容,考量後續其他救濟程序所需,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