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佳陽、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王毓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被 告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由於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未完全相符,有待闡明確認,暫以訴之聲明所載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