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陽
- 被告
-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由於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未完全相符,有待闡明確認,暫以訴之聲明所載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