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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被告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由於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未完全相符,有待闡明確認,暫以訴之聲明所載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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