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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周凌玉
被告
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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