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凌玉、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周凌玉 被 告 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