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87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