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志欣開發有限公司、徐光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志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臻 訴訟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萍即品崴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