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44號
- 聲請人
- 石玉珮
- 聲請人
- 吳詠淇
- 聲請人
- 林佩燕
- 相對人
- 傅傳元即好婆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資力審查詢問表各3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7頁),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4號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