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祥豪、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祥豪 相 對 人 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403367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而依其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