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謝成龍、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榮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0號 原 告 謝成龍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依卷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司促卷第10頁),可知被告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而非位於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