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榮源、劉招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劉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4、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聲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審理等語。 二、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 其原定參加聲請人即被告「雙牙旅行」,已向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聲請人公司臺南分公司繳納機票訂票 費用新臺幣40,000元,嗣因疫情確定無法出團,但聲請人僅退費25,000元,餘款15,000元不願退還,爰請求聲請人退還相對人15,000元等語,聲請人既在臺南市設有分公司,本件兩造又係因聲請人公司臺南分公司之業務涉訟,依前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