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源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劉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聲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審理等語。
二、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原定參加聲請人即被告「雙牙旅行」,已向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聲請人公司臺南分公司繳納機票訂票費用新臺幣40,000元,嗣因疫情確定無法出團,但聲請人僅退費25,000元,餘款15,000元不願退還,爰請求聲請人退還相對人15,000元等語,聲請人既在臺南市設有分公司,本件兩造又係因聲請人公司臺南分公司之業務涉訟,依前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