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侯明正
- 原告林輝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29號 原 告 林輝龍 訴訟代理人 鍾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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