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文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林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