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俊雄、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俊雄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巧若 甯智倫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下午2點30 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就「出賣人為何」乙節補充辯論,若有聲請調查證據,至遲應於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 三、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9(金額新臺幣111,111元 之發票)之賣方「00000000」具狀說明意義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