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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即原告
翊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涴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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